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项目及目的
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时,公司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另行征得同意等。
[访问网站]
为确保用户顺利使用网站内的服务,可能会自动生成并收集以下信息
- 处理项目(自动收集):IP地址、Cookie、访问日期、服务使用记录
- 收集方法:网站自动收集
拒绝自动收集的方法请参考本处理方针第8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人才招聘]
公司为进行入职招聘、与职位申请者进行顺畅的沟通、确认聘用资格条件(学历、工作经历等履历)、充分利用人力等目的,处理以下个人信息
-
处理项目(必选)
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手机号码、追加联系方式、兵役事项(是否服兵役、军种、军衔、服役时间、免役事由、详细免役事由)、报勋事项(报勋与否、报勋号码、与报勋对象的关系)、残疾事项(是否残疾、等级、残疾类型)、电子邮箱、照片、现住址、高中学历(学校名称、在校时间、专业类型、所在地、毕业类型)、申请职位及工作地点、自我介绍。
-
处理项目(可选)
工作经历(公司名称、在职时间、所在地、部门名称、职级、职务、离职事由、职务经验)、资格事项(资格名称、分数/等级、取得日期)、是否为低收入层、品行/职业倾向测评结果、体检结果、是否为就业保护对象、大学(学校名称、在校时间、所在地、毕业类型、整体评分、专业评分、整体已修学分、专业已修学分、工学认证与否等)、研究生院(学校名称、在校时间、专业名称、所在地、毕业类型、整体评分、研究室名称、主要研究课题及论文、是否为硕博连读)。
- 收集方法:通过LX Careers招聘网站收集
第二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时间
原则上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在达到收集和处理目的后立即销毁。 但对以下信息,因以下理由将保存至明确规定的期限为止
[访问网站]
- 网站访问记录:3个月
- 保存事由:通信秘密保护法
[人才招聘]
- 应聘者:到招聘结束为止。
- 放弃入职者及落选应聘者:放弃入职/落选后3年
- 保存事由:判断录用适合性及材料审核,管理应聘者的面试记录,管理招聘池。
- 但信息主体想要删除个人信息时,将立即删除相关信息
第三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对于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公司只在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项目及目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理,不提供给他人或其它企业、机构,但以下情况例外
- 另行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
- 其它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 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处于无法表达意见的状态或因住址不明等原因无法事先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明确认定迫切需要个人信息来维护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利益的;
- 出于统计及学术研究等目的需要时,以无法辨认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的。
第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1. 公司为顺利开展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如下
受托人 | 委托业务内容 |
---|---|
LG CNS | 业务系统管理及维护 |
(株)Xeogen | |
S&I Corporation (良才, 江南校园) |
公司内部出入管理、影像信息处理管制 |
(株)Capstec (大田校区) | 公司内部出入管理、影像信息处理管制 |
ACG | 进行应聘者品行/职业倾向测评 |
KMI江南、光化门、汝矣岛、水原、釜山、大邱、光州中心,大田屯山医院 | 应聘者招聘体检 |
大田屯山医院 |
2. 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规定,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以执行委托业务以外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限制转委托、对受托人的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相关事项,监督受托人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3.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人变更时,公司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予以公开。
第五条. 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
1.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对公司行使下列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 要求查看个人信息
- 如有错误等要求更正
- 要求删除
- 要求停止处理
- 2. 信息主体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行使第1项的权利,公司将在经过身份验证程序后,立即采取措施。
- 3. 信息主体要求删除或修改个人信息的错误等时,公司在完成修改或删除之前,不得使用或提供相应个人信息。
- 4. 信息主体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第1项的权利。 此时需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 5.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而侵犯公司正在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私生活。
- 6. 公司原则上不收集未满14周岁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因特殊原因收集未满14周岁者的个人信息时,将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这种情况下,为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需要的最少信息(姓名、联系方式)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直接通过未满14周岁者进行收集。
第六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
- 1. 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限到期、达到处理目的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公司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 2. 虽然已超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或者已达到处理目的,但仍需根据其它法令继续保留个人信息时,将更换保管场所进行保存。
-
3. 个人信息销毁的流程及方法如下
- 销毁流程:公司选定具有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销毁
- 销毁方法: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公司将使用无法再生的技术方法销毁;纸质文件中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使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
第七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以下措施。
- 个人信息访问权限的限制及管理措施
- 确认个人信息访问权限的识别及认证措施
- 拦截无权限访问的系统安装等措施
-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储存·传送的加密等措施
- 访问记录的保存及防伪造、防篡改措施
- 安装安全防护程序并周期性更新·检查的措施等
第八条.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① 公司除了自动生成的IP、访问日期外,为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还会收集“Cookie”保存并随时读取用户登录信息。
② Cookie是由运营网站时使用的服务器(http)发送给客户端浏览器的小量信息,也会存储在客户端的硬盘中。
[Cookie等自动收集项目的使用目的]
- 为了通过验证身份来确保追踪用户并承担相应责任,以及改善系统,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记录并保留日志。
[拒绝Cookie的设置方法]
- 用户拥有对Cookie设置的选择权。设置拒绝Cookie的方法是,通过您使用的网络浏览器的选项,来选择接受所有 Cookie、发送 Cookie 时通知您或拒绝所有 Cookie 。
- 设置方法(以Explorer 浏览器为例):网络浏览器上方的工具 > Internet选项 > 隐私 > 高级 > 设置是否接受Cookie。
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1. 公司特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全权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处理信息主体关于个人信息的投诉并开展损害救济等。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
CPO |
信息安全组
Tel. +82-2-6924-3114 / privacy@lxsemicon.com |
2. 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负责部门咨询使用公司服务(或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疑问、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相关事宜。 公司将会及时答复信息主体的咨询并进行处理。
第十条. 侵权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以向以下机构询问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救济、咨询等相关事宜。
( 以下机构与公司无关,如对公司内部的个人信息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详细的帮助, 请进行咨询。)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
- - 管辖业务: 个人信息侵害事实举报、咨询申请
- - 网站 : privacy.kisa.or.kr
- - 电话: (无区号)118
- - 地址 :(58324)全罗南道罗州市振兴路9(光伽蓝洞301-2)3层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 - 管辖业务:申请个人信息纠纷调解,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 网站 : www.kopico.go.kr
- - 电话:(无区号) 1833-6972
- - 地址:(03171)首尔特别市钟路区世宗大路209政府首尔厅舍4层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搜查团 : 02-3480-3573 (www.spo.go.kr) >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 182 (cyberbureau.police.go.kr) >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公司对当前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内容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时,将至少提前7天在公司网站“公告事项”发布通知。但如果用户权利发生重大变更,则至少提前30天通知。
[ 附则 ]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